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 意见》(国发〔2014〕70 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 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42 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推 进我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 大仪服务平台”)推进全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对全省加入省大仪服务平台 的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行双向支持,双向支持工作的申请、受理等均依托省大仪 服务平台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双向支持是指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大型 科研仪器用户使用补贴。双向支持经费由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科研仪器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单台(套)原值在 20 万元(含) 以上、加入省大仪服务平台的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各类大型科 研仪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是指大型科研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 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户是指利用省大仪服务平台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进行科学研究 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将加入省大仪服务平台的 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由省内非关联法人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用于科学研究和技 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 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在支持范围。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推进全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工作。会同 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本省大型科研仪器双向支持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本省大型科研仪器双向 支持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双向支持具体业务 工作,对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的申报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核,按规定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对加入省大仪服务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和用户进行资格审查;按程序对外公示大型 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计划。
第九条 省科技厅审核本省大型科研仪器双向支持计划,组织对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 大型科研仪器用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作为次年开展双 向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省财政厅在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中下达资金。
第十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负责推进本区域内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 享双向支持工作,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开放共享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承担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双向支持的具体业务工作, 包括受理申报材料、组织申报材料核查、协助提出支持计划建议等,每半年集中报省科技厅 审核。第三方专业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如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承担双向支持业务工作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十二条 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作为开放共享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开放共享 管理办法,制定开放共享服务价格目录并在省大仪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配合开展绩效评估工作,于每年 3 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开放 共享工作开展全面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个人)应保证申报材料及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如弄 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贴补资格,计入科技诚信不良记录,并在 3 年内不得在省大仪服务 平台上申请补助。
第三章 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
第十四条 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对象为加入省大仪服务平台并 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流程:
(一)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在线申请加入省大仪服务平台,审核通过后将本单位符合 条件的大型科研仪器加入省大仪服务平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留存在线服务记录。
(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通过省大仪服务平台在线提交《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 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申请书》,共享服务记录以省大仪服务平台留存的记录为准。后补 助申请全年受理,最少每半年集中审核一次。
(三)省科技厅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提出的后补助计划建议进行严格审核后报省财政 厅,在省科技厅网站对审定的后补助计划按程序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下达 后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金额,按照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金 额不超过 15%的比例进行支持。
第十七条 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可用于开放共享的 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升级改造、日常管理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鼓励各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等根据实际情况对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开 放共享服务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 大型科研仪器用户使用补贴
第十九条 大型科研仪器用户使用补贴对象为:
(一)中小微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并在我省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创新创业团队(个人):指尚未注册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入驻省内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企业项目具有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 研发工作。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申请补贴由所入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平台统一组织。
(三)高校、科研院所:指本单位暂无此类大型科研仪器,须购买使用省内其他单位在 省大仪服务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等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使用本单位的大型科研仪器不列入 补贴范围。
第二十条 大型科研仪器用户使用补贴流程:
(一)用户登入省大仪服务平台注册账户,在线提交服务需求,与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 位达成服务意向后线下开展合作并签订技术合同。
(二)用户在线填写并提交《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用户使用补贴兑现申请表》、其他证 明材料,经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省科技厅。其中用户申请补 贴的实际金额以省大仪服务平台留存的记录为准。
(三)省科技厅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提出的支持计划建议进行严格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在省科技厅网站对审定的后补助计划按程序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下达后补 助资金。
(四)用户补贴可全年随时申请,每半年集中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用户购买服务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30%的比例进行支持,超过 5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20%的比例进行支持,创新创业团队支持 比例不超过购买服务金额的 30%进行支持。
第二十二条 大型科研仪器用户支持金额可用于各社会用户使用省大仪服务平台的大 型科研仪器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等产生的费用(不包含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强制检测、商 业验货、大批量验货、医疗服务等非科技创新活动)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 团队使用大型科研仪器方面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双向支持工作的意 见和监督,并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此办法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